赌博犯罪涉及的罪名不止一个,不仅有,还有等等,那么如何认定跨境赌博犯罪的中的“开设赌场”呢?
律师解答: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跨境赌博犯罪的认定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二)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跨境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购买或者租用赌博网站、应用程序,组织他人赌博的;
参与赌博网站、应用程序利润分成的;
担任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其他利用信息网络、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跨境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参赌人员中获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赌博”。
(四)跨境开设赌场犯罪定罪处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参照适用《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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