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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问题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31 19:50:58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或者是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的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那么,开设赌场罪中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问题有哪些?

律师解答:

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犯罪问题:

一是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二是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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