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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