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有执行能力而不缴纳,减刑要从严控制,有可能会不予减刑。当然,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罚金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减刑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交不交罚金是减刑时考量的因素之一,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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