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一般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异地执行拘留情况,如果无法及时将押解回管辖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如果被拘留人家属希望第一时间了解到羁押所在地,可以凭借近亲属关系证明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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