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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审慎必要对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发布时间:2021-10-11 15:03:10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在敢于监督的同时,还要审慎必要,不得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程序。

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借此解决“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等现象。

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实践中,行刑衔接的重点多在民生领域,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

数据显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年8月底,检察机关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2492件27063人,尤其集中于人民关注的民生领域。这些移送的案件中,经法院判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534件、非法经营罪2169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08件。

“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并非是故意找茬,而是要充分尊重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在监督方法上,既要注意严格依法,遵循法定程序、使用法定手段;又要准确高效,即精准监督、敢于监督;还要审慎必要,不得干扰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程序。

澎湃新闻注意到,最近检察机关在谈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时,出现“双向衔接”的新提法。

高景峰解释说,“双向衔接”指的是既包括对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也包括检察机关对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环节的拟不起诉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案件。

“实践中,司法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不成立而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高景峰表示,原《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这种“反向”衔接作出明确。今年1月修订《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增加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对此《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规定,第1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他举例称,最高检去年发布的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提到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依法对民营企业“从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四和案例五,亦是这种“反向”衔接。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15年至2018年间,上海从事电子科技的R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的T公司实际经营人姜某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R公司、T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分别为628万余元、50万余元,涉及税款分别为87万余元、7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姜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R公司、T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2020年11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对R公司、T公司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考察,确认两家企业按期完成刑事合规整改。金山区检察院经公开听证,对R公司、T公司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姜某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金山区检察院还分别向R公司、T公司注册地的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两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2021年9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分别对两家涉案企业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高景峰表示,与原有文件相比,《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在启动程序、相应处理方面,分别规定了正反两向衔接;同时,强调办理不起诉案件必须同步审查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在提出检察意见时应当写明采取强制措施和涉案财物处理情况,并可以将办案中收集的有关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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