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协助组织卖淫,若符合立案标准,应以协助立案追诉。属于强制措施,又称保释。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而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没有社会危险性、取保不妨碍侦查等条件,就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 ,由办案机关在三日内审查确定。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四款【协助组织卖淫】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4月27日 公通字〔2017〕12号》
第77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358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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