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21-10-14
犯罪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骗取非法利益或者是其他的地位等等,构成犯罪。但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只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个人虚荣心的,构成犯罪吗?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律师解答:
“招摇撞骗”是指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到处炫耀,寻找机会骗取非法利益,如金钱、地位、或者是玩弄女性等。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虽然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但只是为了抬高自己,满足个人虚荣心,对此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招摇撞骗罪的重点是“撞骗”而非“招摇”,如果只是“招摇”而没有“撞骗”行为,不成立招摇撞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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