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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对上下家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区别对待、慎重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4 10:22:24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以往观念中,对毒品犯罪上下家把握的死刑适用标准宽于共同犯罪,故而容易出现一案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的做法;即使是判处一人死刑,以往也多是判上家而不是下家死刑。鉴此,《武汉会议纪要》对该问题也强调了区别对待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纪要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毒品犯罪上下家进一步区分罪行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实现罚当其罪和量刑平衡,确保准确、慎重地适用死刑,而不是简单地对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或者仅对上家判处死刑。
对上述规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主要是指上下家的贩毒数量、次数及贩卖对象的范围等,如有无多次、大量、向多人贩卖情节,上下家中谁的贩毒数量和次数更多,上家有无其他下家,下家有无其他上家等。二是,在毒品交易中的主动性、主导性。主要是指谁对交易的发起、促成起更大的作用。如,是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还是上家积极联络销售毒品;是上家持毒待售,还是根据下家的要约再向他人寻购毒品;是下家先付款还是待售出毒品后再付款;涉及运输的,是上家“送货上门”,还是下家自行运输,等等。三是,犯罪行为的现实危害。主要是指毒品是否大量售出、是否流入社会,是否跨地域长途贩运,导致毒品从毒源地向外扩散等情节。四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要是指上下家有无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或者其他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是否武装掩护或者抗拒抓捕,是否是毒枭、职业毒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从事毒品犯罪的时间长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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