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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中买卖同宗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4 来源:《法律适用》2021年第9期

这是当前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此类案件中,上下家的贩毒数量、次数及贩卖对象范围等犯罪情节基本相同,在决定死刑适用时,则主要从其他犯罪情节入手,综合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加以考虑。根据《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对上下家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这时对哪一方适用死刑,就要进一步区分二者在交易中的行为表现,特别是对促成交易发挥的作用。一些地方考虑到上家更接近毒品源头,通常对上家适用死刑,即“上下家都在案的判处上家死刑”。实际上对此不能一概而论,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上下家的身份具有相对性,这个交易环节的下家在下一个交易环节中就是上家,而本案的上家也很可能是其他人的下家。因此,决定死刑的适用,不是仅看被告人是上家还是下家,而是要看哪一方对毒品交易的发起更为主动、哪一方对毒品交易的达成作用更大、哪一方造成的现实危害更大,并结合双方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判定,并非一律“判上家死刑而不判下家”。如果上家掌握毒品来源,主动联络销售毒品,对促成交易起到更大作用,对上家适用死刑就是适当的;如果下家对交易的发起更为积极主动,对交易的达成起更重要作用,造成的现实危害更大,则对下家判处死刑就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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