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于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所以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这一罪,那么怎么理解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的“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呢?
律师解答: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中的“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组织”可以参考刑法中关于组织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要体现一定的组织性、管理性;作为犯罪对象的运动员人数也应当在三人以上;“强迫”是指使用暴力、威胁、虐待等其他强制方法迫使运动员服用兴奋剂。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通则》(体科字〔2014〕168号)第十六条规定:“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上列出的禁用物质或方法,依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出现本通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按兴奋剂违规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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