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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

发布时间:2021-10-16 11:03:03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主要是为了规制和防范兴奋剂违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理解该罪中所提及的“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呢?

律师解答: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非物质利益做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诱惑、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教唆”,是指行为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收买、怂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比赛。

“欺骗”,主要指行为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兴奋剂,即运动员陷入错误与其服用兴奋剂之间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时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欺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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