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主要是为了规制和防范兴奋剂违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理解该罪中所提及的“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呢?
律师解答: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非物质利益做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诱惑、唆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教唆”,是指行为人以劝说、利诱、授意、收买、怂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比赛。
“欺骗”,主要指行为人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兴奋剂,即运动员陷入错误与其服用兴奋剂之间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此时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欺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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