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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以什么标准立案的

发布时间:2021-10-20 13:49:09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以立案: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内容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对此类案件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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