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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21-10-21 09:47:34

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对的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没有买卖哪里来的伤害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侵害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权和身体自由权。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呢?

律师解答:

(1)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ル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认定是否“明知”,应当根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供述和瓣解。结合提供帮助的人次,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予以综合判断。

(2)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商量决定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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