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明文件主要包括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等,针对的也是相关的行业,比如: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等,那么怎么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保荐”呢?
律师解答:
“保荐”:《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70号),《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11号),《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等均有规定。
法律依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