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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帮助电诈犯罪分子取款的,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

发布时间:2021-10-25 06:41:29 来源:河南检察

《电诈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

其一,当行为人事前与电信诈骗的正犯通谋,承诺事后套现、取现的,因事前通谋行为与电信诈骗的结果之间具有心理上的因果性,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毋庸置疑。

其二,当行为人事前未与电信诈骗的正犯通谋,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多次为同一对象套现、取现的,除第一次套现、取现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外,自第二次起的后来的套现、取现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共犯。通谋既可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行为人第一次帮助他人取款后,没有拒绝继续为其取款,双方心理上就达成了默契,行为人就为诈骗正犯实施下一次犯罪提供了心理上的支持,第一次的取款行为就是下一次的事前通谋行为。但对于该种多次取款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否则会导致刑罚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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