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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3
答: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有关刑事审判概述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3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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