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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死后被配“阴婚”,法治社会容不得这种勾当

发布时间:2021-11-26 09:40:57

本来,1997年修订并施行至今的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只是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也就是说,本罪“盗窃、侮辱”的对象仅限于“尸体”而不包括“尸骨、骨灰”。

法律总是滞后的。近年来,满身铜臭的“鬼媒人”、盗墓贼纷涌出来,打着“旧俗民情”的幌子,为配“阴婚”而不惜采取不可告人的手段,诸如盗窃骨灰之前的案件不断发生。

为了惩治这种新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5年11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及时对本条作出重大修改和补充:一是补充规定 “故意毁坏尸体”的行为构成本罪;二是将本罪的犯罪对象由“尸体”扩展为“尸体、尸骨、骨灰”,本罪的罪名也由之前的“盗窃、侮辱尸体罪”扩展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因此,那些利欲熏心、丧心病狂之徒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

前不久,饱受抑郁症折磨的主播“罗小猫猫子”,在直播间网友的起哄声中喝下了农药,不幸离世。更令人没想到的是,她的遗体被火化后,骨灰竟被人调包去配了“阴婚”。

据介绍,在这起耸人听闻的事件中,系山东省汶上县殡仪馆火化工人邵某偷换死者骨灰,当地殡葬从业者张某和雷某某负责寻找买家、运输骨灰。目前,“罗小猫猫子”骨灰已被家属带回湖南,当地公安机关已针对此事立案调查,3名嫌疑人因涉嫌盗窃骨灰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都2021年了,竟还有人如此迷信和愚昧。在面对记者采访时,张某妻子所说的话也堪称“阴间”,“就是为了一点财”“本来事儿不大,就这么点事儿,赶在风口浪尖上就成了事儿”。轻描淡写中透出的贪婪,让人不寒而栗。为一己私利,让逝者难安,良心何在?

偷骨灰、配“阴婚”,公然挑战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尸体、骨灰足以构成刑事犯罪,法律绝不会姑息。此外,《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八条也明确规定,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悲剧让人唏嘘感叹。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大耻辱,配“阴婚”透露出来的封建遗毒、性别歧视、漠视法律的现象,更令人发指。在本次偷换骨灰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让人细思极恐:按张某妻子的描述,在“罗小猫猫子”自杀后,就已经有“同行”惦记用她的骨灰配“阴婚”挣钱,这次暴露就是因为“同行竞争”。有同行、有竞争,难道在汶上县买骨灰、配“阴婚”还有一个专门的“产业链”?多少没有暴露的肮脏“生意”在悄悄进行?

在一些地方的旧俗中,流传着这样的说法:“活人婚姻看意愿,死人婚姻看价钱。”发轫于殷商的“阴婚”,居然到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还有市场,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益在作祟。满身铜臭的“鬼媒人”、盗墓贼纷纷涌上前,打着旧俗民情的幌子,搅动需求,大捞一把。此前,配“阴婚”的新闻曾不时见诸报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从2013年到2020年,至少有80起与“冥婚”相关的案件。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有不少人利欲熏心,为偷盗尸体、卖尸获利而杀人。据统计,近20年来,“鬼妻”的价格足足上涨30多倍。

杜绝潜滋暗长的罪恶,必须严惩利欲熏心、丧心病狂之徒,依法斩断利益链、产业链,斩断愚昧背后的罪恶之手!

法律利剑的高悬之下,容不得任何“阴间”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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