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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26 10:18:08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其中所称的“妇女”泛指所有的“女性”,并未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对象之外,同理,实施强奸罪的主体从理论上讲也包括“丈夫”在内。

不过,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的情形极为罕见,通常只是发生在“夫妻双方”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基于双方协议的分居期间,男方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女方性交的行为。在这个极为特殊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内强奸”,也就具备了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赵某正属于这种情形。其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性交的行为,违背了王某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以强奸罪定罪判刑于法有据。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

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张培娥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张培娥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子,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主审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被害人王某表示,二人毕竟曾为夫妻,并育有两个子女,也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二人的民事案件也已调解离婚。

法院审理

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原文阅读:全国首例 | 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男子婚内强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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