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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3:53
答: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应作以下处理: (1)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反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 (4)对于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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