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商不懂微信付款码和收款码的区别骗取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12-16 10:00:32 来源:中国法院网
和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都是一般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因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三方面来看,一些特殊案件很难区分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采用的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的财产。之所以能骗得财产,是因被害人“处分行为”,即被害人因被告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的财产处分行为。该财产处分的行为,可以是直接交付财产,可以是承诺使他人取得财产,也可以是承诺转移财产性权益。当然,如果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放弃财物,被告人有预谋的去拾取被害人放弃的财物,也构成诈骗罪。
而盗窃罪中被告人则没有实施上述的财产处分行为。盗窃罪最大的特点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可见,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最大区别是:财产损失是否是因为被害人处分财产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造成的,则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反之,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秘密窃取的非法占有行为造成则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美美”虚构了要购物的事实,利用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码的区别而骗得财物的行为,乍看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小赵因为不懂微信收付款码的区别,依照“美美”的“指引”而将付款码截图发送给“美美”,从而使“美美”骗得财物的行为,笔者不认为这是处分财物的行为。小赵在发送截图给“美美”时,他的初衷是发送截图给“美美”好让美美将货款转给自己,而不是主动的要将自己的钱款转出去,即没有要将钱款转移给他人的意思,因此,也就不存在财产处分行为,小赵的损失并不是自己想要处分财产的行为造成的。相反,“美美”正是利用了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的区别,在小赵根本不知道自己在无意识的处分财产的情形下,“骗得”小赵的财物,这种行为更符合秘密窃取“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暗中将财物取走”的特点。
综上,“美美” 利用小赵不懂微信收付款二维码的区别,骗得财物的行为,应依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