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虽然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但在其他条件上不符合,也不会构成犯罪。那么有哪些保险诈骗行为不构成保险呢?
律师解答:
(1)虽然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但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标准,即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下,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以处理,而是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如行为人只是因为担心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获得足额赔付,而故意多报、虚报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并未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实际获取保险金的,或者虽然获取了保险金,但数额较小的,均不宜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不具有保险诈骗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保险事故但其采取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行为不是为了诈骗保险金,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目的,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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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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