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要符合四个条件:1.公开宣传;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给付回报;3.针对不特定对象;4.未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以上四个条件也是的常见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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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与侦查机关密切沟通,预防本案定性转变为量刑更加严重的罪名。按照量刑结果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承办律师应建议如果战略上进行有罪辩护,则可在战术上进行轻罪辩护。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还应从涉案公司运营发展的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两方面与办案机关进行辩护沟通,并争取办案机关的宽大处理:
(一)若涉案公司为合法注册有限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且有强大的实业作为支撑,财务及资金管理合法有序,能信守合同,从未拖欠投资人本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直至被公安机关调查均未发生以下情形:
(1)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行为;
(2)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
(3)没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没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5)没有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6)资金去向明确具体,无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二)涉案公司所借款项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亏损、侵吞或挪用行为,如果投资方要求退款,公司可以做到悉数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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