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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12-29 15:41:32 来源:正义网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对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规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对上述犯罪行为认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特殊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依据刑法第十二条有关溯及力的规定,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比如江苏仇某案,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时,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实施,所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对其立案。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在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法院以该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当然,如果上述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自然不能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行为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但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没有达到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程度,也不应再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

  如前所述,如果行为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在世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可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由国家提起公诉的情形。笔者认为,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侵害在世英雄模范人物的名誉、荣誉,不仅损害其个人合法权益,更损害全社会、全民族的共同情感,损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实施侵害在世英雄模范人物名誉、荣誉的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按照公诉程序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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