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这项费用有特定的用处,不能随意挪用,那么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未达立案数额的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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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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