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转变而来。那么挪用资金后,又偷偷还上了,这种情况还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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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如果没有超过3个月,也没有用于非法活动,主动还上的,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超过了3个月,或者用于非法活动,即便主动还上,也是构成犯罪的。但主动还上,是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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