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了掩饰、隐瞒、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规、、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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