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即自首必须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六种基本形态。“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是其中之一。
因此,该情况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要从是否满足“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思考。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并不包括传唤,因此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规定。其次,经传唤到案的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犯罪嫌疑人经电话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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