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不仅仅是作为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辩护律师切实了解案情后,代表就其认罪认罚以及量刑问题与检察机关沟通,并最终达成一致,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签字,并出具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等书面意见。
根据契约精神、律师职业道德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不宜再做无罪辩护。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但辩护律师并不认可,此时辩护律师在场,更多的是见证犯罪嫌疑人系自愿签署具结书的,当然也包括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具结书内容,并监督签署过程合法进行。如果当时辩护律师出具的是无罪辩护意见,那么则相当于律师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进行见证,则后续可以做无罪辩护,并且律师做无罪辩护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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