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对于贪污罪数额如何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划分,目前在我国刑法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学说。学术界对贪污数额的认定有两种学说观点,即“分赃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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