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梁超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2-01-13 21:36:00 来源:庭立方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任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县交警大队摩托车驾考中心考试前,将自己的手机2部、手表1块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寄存于驾考中心的储物柜15号柜。随后前来考试的周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任某某寄存物品的15号储物柜再次打开(系统漏洞)寄存个人物品。周某某在考试完毕后刷开15号储物柜领取个人物品时,发现还有另外2部手机和1块手表,遂将该手机关机和手表一起带回自己经营的手机店,任某某在考试完毕后无法刷开15号储物柜,通过联系后台客服将柜门打开,发现物品不见,遂报警称手机和手表被盗,价值7000余元。储物柜系统后台客服通过查询联系到周某某,其否认拿走任某某手机和手表。
2021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新乡县驾考中心门前将周某某抓获,并以刑事拘留。涉案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980元。
二、办案过程
2021年9月初,梁超律师接到一位网络粉丝的电话,电话里家属的情绪比较紧张。家属告诉梁律师:他儿子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此之前家属已经找人沟通过了,花了数万元的费用,不过找的人告诉她,这个案子只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这样的话量刑建议可以给到8-10个月,否则的话会在一年左右量刑。家属和当事人本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希望找到专业的争取不起诉。
2021年9月9日,接受家属委托后,梁超律师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两天后,梁超律师联系承办检察官,向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承办人首次与辩护人见面时,承办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态度较为坚定,坚持认为本案构成,明确表示如果按照无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沟通,一定不会认可的。但是,辩护律师仍坚持将辩护意见并与承办人做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交流。此后,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地交流相关问题。终于,在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嫌疑人取得涉案手机及手表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忘物的行为,并非盗窃行为;
2.侦查机关依据受害人的自述即认定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
3.对于本案中受害人任某某遗忘在储物柜中的财物,在周某某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的当时,是否应当认定为仍处在受害人任某某或者储物柜运营方的实际控制之内的问题。本案讨论涉案财物在案发时在哪方的控制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盗窃行为是否发生。
周某某与储物柜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租赁关系自扫码付费柜门打开的那一刻即成立,周某某此刻对储物柜空间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对储物柜空间享有的控制权也从此刻产生。此刻,无论储物柜内已有的物品是前面存物人遗忘也好,还是储物柜后台程序出现错误也好,抑或是在前面存物人没有开柜取物的情况下周某某刷身份证打开了柜门也好,均不影响在法律上对其合法占有和控制储物柜空间内物品的定性。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发现了原有的不属于自己的物品,进而产生了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也只能认定是侵占的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15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新红检刑不诉【2021】8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周某某的行为系侵占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条第(一)项和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辩护成功有赖于当事人家属的坚持,有赖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更有赖于辩护律师的专业分析和强势辩护。本案在律师介入前,家属已经通过找人找关系的传统方式做了努力,事实是不仅付出了巨额的经济成本,而且还得到一个必须认罪认罚才能从轻处理的结果。
刑事律师要相信法律,相信专业辩护的力量。这一点是我们每一位刑事律师都应当具备的基本自信!
六、名家点评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这是一起非常罕见的“盗窃”案件:周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打开一储物柜寄存个人物品,事情办完再次刷开该储物柜领取个人寄存的物品时,居然发现里面“多了”2部手机、1块手表(系统漏洞的原因,“多了”的物品系上一个寄存人存放),遂“顺手牵羊”,被指控涉嫌盗窃罪。 梁超律师在检察院办案人员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并明确表示“如果按照无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沟通,一定不会认可”的情况下,仍坚持按无罪辩护意见与承办人进行全面深入的交流,坚持主张被告人取得涉案手机及手表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忘物的行为而非盗窃行为,其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也只能认定是侵占的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终于,在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了对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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