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快递员窃取快递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快递员在负责财物分拣的过程中,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且其利用该便利,将财物占有,应当以定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快递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
律师解答:
一般认同第二种意见,应以盗窃罪对快递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快递途中的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在快递公司,而应当属于商家。因此,该财物并非快递员本单位的财物。此外,该财物在快递公司转运途中,快递员并不对其附有保管职责,其仅为占有辅助人,因此,这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快递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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