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种行为就属于诈骗行为。
可见,处分行为是必有的因果关系要素,没有处分行为则没有诈骗罪因果关系的存在,更没有诈骗罪的成立。
但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不仅要求被害人在客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事实,而且要求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即被害人被骗后基于瑕疵意志“愿意”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占有的意思,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这也是欺诈型盗窃案和诈骗案区分的根本标准。
骗取他人银行卡密码,受骗人并不具备处分财产的意思,更不具备“愿意”将财产交付给刘某占有的意思,行为人取得财产完全违背了受骗人的意志。因此,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论处。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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