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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是结果犯,构成犯罪应当具备五个要素

发布时间:2022-04-13 09:53:46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32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两高办理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寻衅滋事与现实寻衅滋事有相同的后果要求,都要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根据《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两高办理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网络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包括公共场所性质的符合性,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内容的重要性,引发关注人员的多数性,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持续性,扰乱信息网络秩序的严重性等五个要素,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本案中,彭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具备了上述五个因素。

其一,彭某发布虚假信息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信息网络是社会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公共场所,彭某发布信息的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信息平台属于互联网空间,彭某可以自由发布信息,社会公众可以自由点击、浏览、评论、转发,是信息网络公共场所。

其二,被告的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内容,涉及其供职银行的信用、相关公职人员的生活隐私,以及涉事银行与相关人员违法犯罪等,关系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公职人员生活作风、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等重大事项,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正因如此,事件发生后,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舆论焦点事件,为回应社会关切,“山东五部委厅组”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了专门调查,于2019年7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调查情况,对彭某发布信息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和澄清。

其三,引发关注的人数众多,被告人彭某发布的信息被新浪、搜狐、凤凰、腾讯、网易等10余家网络媒体转载报道,引发网民大量点击、转发及评论,点击量超过千万人次,数量巨大,而且,随着网络信息的网下传播,关注和参与评论的人数更加庞大。

其四,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告人彭某在2019年5月至6月两个月时间内,在互联网上先后公开发布虚假信息文章50余篇,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评论,舆论持续发酵,直到同年7月2日“山东五部委厅组”公布联合调查情况,舆论才得到平息,但大量网民仍然持续关注该事件,直到本案二审终结的2020年3月底,仍然受到网民和社会公众关注。

其五,造成信息网络秩序的严重破坏。彭某通过昵称为“副监事晓某”的微信公众号、“彭某”的今日头条账号、“副监事晓某”的百度百家号、“济南某商业银行举报人彭某”的微博账号在网上公开发布虚假信息文章50余篇,网络空间的影响范围涉及微信、微博、百度和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空间,几乎包括了当前互联网上的全部重要信息平台,导致能够上网浏览信息的网民,不论年龄、职业、地域全部可以看到,致使彭某发布的部分信息的浏览、评论数量可以达到百万、千万,影响范围十分广泛,造成的社会影响巨大,造成了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干扰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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