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现组织共同诈骗犯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4-18 10:57:06 来源:人民法院报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套现组织是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于犯罪集团的范畴。为及时发布消息,套现组织一般会在微信等通讯软件建立群聊,或由上线单独与自己的下线联系,成员都知道自己不是单独实施套现行为,也可以预见到这种共同犯罪行为会导致财政资金的效用大打折扣,而且将其据为己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任务分工,实施的行为是整体套现活动的一部分,这些行为互相联系配合,共同完成电子消费券套现活动。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套现组织中成员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具体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套现组织中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特别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套现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各级参与者进行电子消费券套现活动,提供预付资金,制定消费程序及分成规则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级别的参与者主要依据组织者制定的程序和规则行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是,对于组织中的某些参与者,尤其是处于较高级别的参与者,一般都发展了1个以上的下线,以利诱等方法唆使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加入套现组织,构成教唆犯,发挥了主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