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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什么罪

发布时间:2022-04-24 11:37:16

在生活中,“拐卖妇女、儿童”听起来似乎距离自己很远。实际上,拐卖妇女、儿童时时刻刻都发生在身边。那么,拐卖什么罪?

律师解答: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处罚标准:①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既遂标准

1.一般使被害者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事实支配范围内时,就是既遂。

2.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 儿童的,这三种情况下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二)注意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没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2.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3.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意以下问题:

1.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4.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5.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6.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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