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那么,数罪是什么?
律师解答:
- 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
(1)吸收原则的适用。(、与其他主刑的并罚;有期与的并罚)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有期、拘役和三种自由刑的并罚)
1.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并科原则适用。(附加刑之间的并罚;有期和管制的并罚;拘役和管制的并罚;)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规则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3)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最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四)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具体适用规则,与前述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不再赘述。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漏罪指:原判决宣告并生效以前实施的尚未判决,而应依法追诉的犯罪。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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