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2-05-12 21:37:45 来源:刑事实务
根据的规定,单位法定刑最高为五年,而行贿罪的法定刑最高为。由于法定刑设置的巨大差距,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准确区分,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十分重要。
近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五个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都有单位牵涉其中,但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只有案例二。笔者对五个案例事实进行归纳、提炼,可以看出:案例一,自然人用个人财物贿赂他人,为公司谋取利益,认定为个人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未表述自然人薛某某与公司有何关联,也未表述薛某某是否从公司中标项目中获取个人利益。案例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用个人财物及单位财物贿赂他人,为公司谋取利益,认定为。案例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用个人财物贿赂他人,为个人谋取利益,认定为个人犯罪。案例四,公司业务员,用个人财物贿赂他人,为个人和公司谋取利益,系个人犯罪。案例中表述高某某是为了增加销量而贿送财物,而增加销量既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也是为业务员个人谋取利益。案例五,自然人借用公司资质承接建设项目,用个人财物贿赂他人,为个人谋取利益,系个人犯罪。(对五个案件事实的归纳提炼,是笔者个人对发布案例事实的理解)
刑法第392条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法《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上述规定说明,区分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主要看二个方面:即是否单位名义以及利益归属是否为单位。
第一,单位名义,行贿人身份是重要判断依据。因为实务中很少有单位集体决策决定、部署行贿的案件,更多的情形是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决定并直接实施行贿,所以行贿人的身份对于认定单位名义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行贿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则一般来说能够代表单位意志,具有单位名义;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不在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未经过单位决策程序或经单位主管人员、实际控制人授意的情况下,一般不代表单位意志,不具有单位名义。例如,典型案例中的案例二是单位犯罪,而案例一、案例四和案例五都是个人犯罪。
第二,单位获利,是认定单位行贿的核心要素,也是具体案件办理时很难界定的问题。单位未获利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单位犯罪。但单位获利与个人获利同时存在时,则需判断是否以单位名义行贿。例如案例三,行贿人虽然是单位法定代表人,但是通过行贿个人获利,单位未获利,故认定为个人犯罪。比较特殊的是案例一,案例事实中未表述薛某某是否从公司中标项目中获取个人利益。但从常理上推断,薛某某作为非公司成员,花自己的钱去行贿为公司谋取利益,必然有个人利益在其中。
第三,贿送财物来源于个人还是单位,不是判断单位行贿或者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但在定案的证据体系中不可或缺。综观五个案例,除案例二之外(案例二表述的是:贵某公司将非法提炼金属铑所得的一半利润送给王某某),其他四个案例都未明确表述贿送财物的来源。笔者是从案例事实的表述,尤其是案例二与其他案例表述方式的区别,推断未明确说明贿送财物来自于单位的即是来源于个人。当然这种推断未必准确,也不一定符合案件事实,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但是五个案例的这种事实表述方式,说明贿送财物的来源,不是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但从证据角度来说,贿送财物的来源,是判断行贿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行贿所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的重要证据,所以在具体案件的证据体系中仍然不可或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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