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在肯定存在未遂的情况下,理论界对行贿罪既遂、未遂的标准也存有争议。认识很不一致,有 “给付说”、 “牟利说”、 “区别说”、“给付和收受说”等。
根据我国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行贿罪而言,就是行贿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给付财物的实行行为,并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即为行贿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则是行贿罪的未遂。因此相对而言,我支持给付和收受说。即: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交付未完成,则是未遂。即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给付并不是单纯的交付行为,还要使国家工作人员得到并接受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以上就是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