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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廖倩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4号

一、案情简介

四川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400余万,被指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单位犯罪

W某被指控为涉案公司的二把手,企业负责人,是涉案药品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的老板、生产、质检等核心环节负责人共同对涉案公司的违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W某被批捕后介入到案件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了案件情况,初步厘清了案件的重点、争议焦点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制定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并与嫌疑人达成一致,后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为W某申请到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后,辩护律师再次多次与承办人进行量刑协商,检察官最终对W某降格提出了2-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多次与法院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希望为W某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

三、辩护思路

1.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涉案药品中添加辅料的事宜不是W某提出和决定的,被告人W某在涉案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W某系涉案公司挂名的企业负责人,其实质上是涉案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作偏行政、人事性质,其涉案活动在涉案药品的生产、审批流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3.被告人W某等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添加辅料的过程中均表示反对,但迫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话语权未能阻止,后续因为法律意识淡泊、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影响没有及时辞职让自己从违法活动中脱离,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中,被告人W某所在社区、篮球协会等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明W某在生活中邻里相处和睦、一贯表现良好,其此前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一直表现良好,配合办案单位的诉讼活动,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属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情形;

5.疫情影响下,人民群众的生存压力增大,W某家中更是上老下有小,妻子收入薄弱,基于各个方面的因素,恳请法院对W某适用缓刑,让其有机会承担作为儿子、父亲、丈夫的家庭责任,安顿好家人,不给社会添麻烦。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存在2年以下,2-7年,7-15年,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多个量刑幅度。在本案已经达到应当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且第一被告已经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对第二被告人即W某适用了实践中很少见的降两档处罚并同时适用缓刑的情形,除了辩护律师、当事人的努力之外,还要感谢检察官、法官勇于担当,这一公正的判决是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的结果。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在詹勇律师、廖倩律师的五点辩护思路中,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产生实质性作用的应该是第二、三两点,即一是被告人W某系涉案公司挂名的企业负责人,其实质上是涉案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作偏行政、人事性质,其涉案活动在涉案药品的生产、审批流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是被告人W某等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添加辅料的过程中均表示反对,但迫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话语权未能阻止。毫无疑问,这样的辩护思路和所形成的辩护理由,源于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及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构成中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应相适应的法定刑的全方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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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廖倩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庭立方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074号

一、案情简介

四川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400余万,被指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单位犯罪

W某被指控为涉案公司的二把手,企业负责人,是涉案药品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的老板、生产、质检等核心环节负责人共同对涉案公司的违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W某被批捕后介入到案件中,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了案件情况,初步厘清了案件的重点、争议焦点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制定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并与嫌疑人达成一致,后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为W某申请到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后,辩护律师再次多次与承办人进行量刑协商,检察官最终对W某降格提出了2-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多次与法院沟通,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希望为W某争取更好的判决结果。

三、辩护思路

1.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涉案药品中添加辅料的事宜不是W某提出和决定的,被告人W某在涉案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W某系涉案公司挂名的企业负责人,其实质上是涉案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作偏行政、人事性质,其涉案活动在涉案药品的生产、审批流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

3.被告人W某等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添加辅料的过程中均表示反对,但迫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话语权未能阻止,后续因为法律意识淡泊、从众心理、侥幸心理影响没有及时辞职让自己从违法活动中脱离,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4.本案中,被告人W某所在社区、篮球协会等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明W某在生活中邻里相处和睦、一贯表现良好,其此前在取保候审期间也一直表现良好,配合办案单位的诉讼活动,无社会危险性,依法属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情形;

5.疫情影响下,人民群众的生存压力增大,W某家中更是上老下有小,妻子收入薄弱,基于各个方面的因素,恳请法院对W某适用缓刑,让其有机会承担作为儿子、父亲、丈夫的家庭责任,安顿好家人,不给社会添麻烦。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存在2年以下,2-7年,7-15年,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多个量刑幅度。在本案已经达到应当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且第一被告已经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基本情况特别是从犯、坦白、退赃等情节,对第二被告人即W某适用了实践中很少见的降两档处罚并同时适用缓刑的情形,除了辩护律师、当事人的努力之外,还要感谢检察官、法官勇于担当,这一公正的判决是法律共同体共同努力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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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詹勇律师、廖倩律师的五点辩护思路中,对于被告人适用缓刑产生实质性作用的应该是第二、三两点,即一是被告人W某系涉案公司挂名的企业负责人,其实质上是涉案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工作偏行政、人事性质,其涉案活动在涉案药品的生产、审批流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是被告人W某等人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添加辅料的过程中均表示反对,但迫于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话语权未能阻止。毫无疑问,这样的辩护思路和所形成的辩护理由,源于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及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构成中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应相适应的法定刑的全方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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