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收取企业好处,违规对企业应缴纳税款进行少征,少征收税款金额达到15万,这属于给国家税务带来重大损失吗?
律师解答: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0万元以上。以下几种情形构成“重大损失”:(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徇私舞弊相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徇私舞弊不行、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