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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徇私舞弊减刑有时间要求吗?

发布时间:2022-06-21 16:58:29

某税务机构工作人员,收取企业好处,违规对企业应缴纳税款进行少征;少征收税款金额高达11万,后该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该工作人员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申请了减刑并通过,后因表现良好,还想申请减刑,那么再次申请减刑有时间规定吗?

律师解答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

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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