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由于门槛较低,网络主播良莠不齐。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后,没学过医却“科普”养生、问题主播被封号后换个“马甲”重来、直播带货卖假冒伪劣产品等备受诟病的乱象都将得到治理。
1.直播遵规人人有责
伴随着互联网直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短视频平台移动端用户的广泛普及,网络主播早已跨越职业边界,从单纯的“网红”达人,到企业家、明星、名人甚至普通老百姓,只要一部手机,就可以随时随地开启“全民直播”模式。
《规范》明确,网络主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等人员。此外,结合当前新技术发展,《规范》还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列入了参照执行的范围。
法官提示:依据《规范》明确的“网络主播”定义,该《规范》的适用主体并不仅仅包括与互联网平台、演艺经纪公司、MCN机构或平台公会签订了演艺经纪合同的专职网络主播,向平台上传短视频的发声出镜人员、未加入任何经纪公司或平台公会的“野生”网络主播、“玩票”性质进行网络直播的普通素人等,也应当自觉遵守《规范》的有关要求。
2. 专业领域主播应持证上岗
在直播理念及内容方面,《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应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应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等。
在直播技能方面,《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实践中,部分网络主播自称是养生达人、法律专家、教育学者、理财大师,为了吸引流量与关注故意剑走偏锋,通过网络直播讲述的内容不仅不专业,反而涉嫌传播有违科学常识的内容。就此,《规范》要求从事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等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直播的网络主播,主动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需核实网络主播的身份,保证主播“持证上岗”。
在直播纳税方面,《规范》要求网络主播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的通知》,指出要定期开展对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自该通知发布以来,多名网络主播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并处罚款,再次给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
依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依法纳税是公民基本义务。电子商务法已将网络主播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应当依法登记并申报纳税。网络主播应坚守法律底线、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纳税的表率。
3.31种行为直播时不得出现
针对目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列出了31种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具体包括: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蓄意炒作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介绍或者展示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不得表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不得引导用户低俗互动,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不得通过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鼓励用户大额“打赏”,引诱未成年用户“打赏”;不得营销假冒伪劣商品,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例如,王女士观看直播时,主播小李宣称所售锅具为法国原装进口,材质为红宝石。但在她购买收货后发现,有部分锅具是东南亚生产制造,且材质是铝合金。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应该怎么办呢?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表示,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主播小李接受产品卖家甲公司的委托进行直播带货,获取一定比例的销售佣金,通过直播平台推荐产品,属于商业广告行为。那么,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由甲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如果小李在直播时明知或应当知道所述产品介绍是虚假的还继续推荐,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和卖家甲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网络主播在直播带货中,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不得夸张宣传误导消费者,通过虚假承诺诱骗消费者,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直播销售专营、专卖物品等;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消费者通过直播购物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如网购订单截图、付款凭证、主播对商品的介绍等,必要时可以录屏、录音或通过公证手段来对重要的电子证据进行留存,以便日后维权举证。
4.问题主播不能换号再播
除了规范网络主播个体行为外,《规范》也要求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
具体而言,包括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等。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应依法维护主播的合法权益。小戴参加了某经纪公司招聘网络主播的宣讲会,在公司宣称主播可以轻松赚取高额打赏的“忽悠”下,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若小戴提前解约,要赔偿公司违约金100万元。签约后,小戴按照公司指示,开始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主要内容为聊天、跳舞。直播3个月后,小戴仅收到公司支付的直播收益3000余元,便向公司提出离职,拒绝再进行任何直播活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1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戴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前单方提出离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法院同时查明,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未向小戴提供专业的演艺培训或职业规划指导,仅要求其以暴露的着装或轻佻的言语来吸引粉丝,赚取平台直播收益分成,具有一定过错。鉴于小戴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法院进行调整,法院以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将违约金额度调整为2万元。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官提示:除了网络主播外,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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