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26 17:03:37 来源:中国审判2022年第12期
部分传销组织利用老年人的爱国热情,宣传所谓的“中国梦”和“传统文化”,列举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来煽动老年人的情绪。待取得这些老年人的信任后,传销组织趁机让他们推销所谓的“爱国产品”,并要求其发展下线。如今,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多对相关组织和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此外,也有部分法院对类似案件中的顶级代理商以定性。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就以骗取财物为其构成要件,不排除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可能构成更重的诈骗罪。办案人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及相关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在具备五种诈骗主观故意之一的情况下按诈骗罪处理。
《意见》 第二条规定,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构成诈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曾因民族资产解冻类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截留款项从重牟利或挪作他用的;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或者教唆他人对抗调查、故意销毁证据的;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人员身份或者项目虚假,仍积极参与的其他情形。
案件中,如果犯罪团伙的顶级代理商已经明知项目的虚假性,参与项目六个月以上,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主观上具备诈骗罪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诈骗的行为,符合《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按诈骗罪定性。同时其行为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系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即按诈骗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