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既、未遂标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以来面临的一大问题。对于既遂的标准有各种学说,有契约说、交易环节说、交付说等。关于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下面为您解答。
律师解答:贩毒者与购毒者就毒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关键性因素达成一致,贩毒者携带毒品在约定时间、地点与购毒者见面,即使钱、货尚未交付也应认定为既遂。如果仅有约定未曾见面,一般认定为未遂。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毒品交易也越来越隐蔽,不见面交易的情况越来越多,不见面认定为既遂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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