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想收养一男婴,经人介绍得知山西省汾阳市李四出生的男婴欲出卖,经联系李四将孩子交给张三,并先后收受张三现金36000元,那么,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李四以明显高价将自己孩子卖出,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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