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法院、检察院决定的,都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暂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交付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如果是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后,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法院、检察院。
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