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从10万元改为609.1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14 16:51:54 来源:最高检
“咚”的一声,法槌敲响。1月12日,江苏省盐城市检察机关针对薛某、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抗诉获得法院支持。薛某的刑从10万元增加至609.1万元、李某的罚金刑从5万元增加至20万元。该案的改判,对盐城牛肉市场的规范经营起到了震慑作用。
多次被查不收手
这件案件的背后是一起特大走私牛肉案。2012年12月,巴西确诊首例疯牛病病例后,国家有关部门下发公告通知,禁止从巴西进口牛肉及相关牛肉制品,但以陈某为首的走私牛肉贩卖团伙,为牟取暴利仍将大量巴西走私牛肉贩卖至江苏、安徽等地,2013年至2019年销售金额高达2亿余元。
2014年3月,徐州多名牛肉摊贩因销售走私牛肉被警方抓获,陈某的姐夫也在其中。陈某当时在外地,侥幸逃脱,但他并未就此收手。
2017年,陈某再次被淮安警方发现售卖走私牛肚等产品,并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为逃避打击,陈某频繁更换手机,四处躲避,在被网上追逃期间仍继续遥控指挥贩卖走私牛肉,并安排亲戚发货。
2019年4月,陈某被盐城警方抓获。归案后,陈某交代了其贩卖走私牛肉的上下线。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很快抓获18名涉案人员。
深挖黑灰产业链
因陈某等人销售的走私牛肉案值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对该案予以挂牌督办。
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陈某等人时,发现赵某、庄某、张某等3人长期购进走私牛肉及牛副产品进行加工销售,且3人均曾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遂依法予以追捕,并督促侦查机关深挖彻查走私牛肉黑灰产业链,加大对上下游犯罪打击力度。侦查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共查获薛某、李某等100余名涉案人员。
因涉案人员较多,检察机关组织召开了市、区两级公检法联席会,共同商议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等问题,决定对予以全链条严厉打击,对起帮助作用的分类处理:对作案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对作案时间较长、获利较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仅盐城市区涉嫌销售走私牛肉的就达31人,加工窝点有20余处,警方现场查扣走私牛肉近23吨。走私牛肉经加工煮熟后被销往盐城各大菜市场、饭店,大量走私牛肉已经被端上千家万户的餐桌。
为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效遏制该类犯罪,亭湖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了检察建议,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与海关、动物检疫部门联合开展了肉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在整治行动中,共捣毁3个走私牛肉销售窝点,查获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违法案件6起,查扣不符合要求猪肉384.45公斤。
罚金不当依法抗诉
2019年至2022年,亭湖区检察院陆续对该系列特大走私牛肉案中的14件56人依法提起。截至目前,法院已判决10件44人,对主犯陈某、张某、付某分别判处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1000万元至28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余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个月,各并处罚金60万元至2万元。
在开展审判监督过程中,该院发现,该系列走私牛肉案一审部分判决罚金刑不当。如薛某系盐城某菜场商贩,在2016年至2019年从陈某处购买走私牛肉金额达314.55万元,其妻李某明知系走私牛肉,仍帮助薛某一起加工销售,一审法院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的规定,应予抗诉。
2022年7月25日,检察机关对薛某、李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提出抗诉。2023年1月12日,亭湖区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将薛某的罚金从10万元改判为609.1万元,将李某的罚金从5万元改判为20万元。再审改判后,薛某、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主观上多具有贪利目的,对贪利者需要予以严厉的经济制裁才能产生威慑力。本案中,不少犯罪分子都是一犯再犯,只有依法处以较重的罚金,才能阻止他们再犯,并警示食品行业的不法分子,从根本上维护食品安全。”一直关注此案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昆岳互联环境技术(江苏)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怀平肯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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