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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大:取消造黄谣男生保研资格!被P图造黄谣,谁能“保你平安”?

发布时间:2023-03-22 16:29:02 来源:正义网

  近日,南华大学学生何某某因在网络贩卖淫秽信息被开除学籍,并被警方处罚。此前有网友爆料,何某某PS女同学不雅图片牟利。

  有网友发现,何某某此前曾获中国科技大学拟接收保研生资格。3月21日,中国科技大学回应称,将依规取消何某某2023年推免生录取资格,后续将按程序办理。

  “当你张嘴说一个女人是‘小姐’时,不管她是不是,她都已经是了。”这是近期热映的电影《保你平安》中的一句台词。电影围绕因病去世却被造黄谣的女孩韩露展开,用荒诞幽默的情节生动还原“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因为女孩已经过世,电影没有营造过多的悲痛感,但当电影情节照进现实,荒诞故事背后却是无数血淋淋的事实。

  从“女生因染粉头发被网暴后自杀”到苏州大学男生造女同学黄谣,再到南华大学男生PS女同学不雅图片牟利,一句张口就来的网络黄色谣言,会酿成怎样的恶果?恶意P黄图、造黄谣需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造黄谣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所谓造黄谣,一般指制造某人黄色的谣言,多与色情内容有关。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靖怡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造黄谣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具体分析。

  首先是民事层面,可能侵犯受害人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比如利用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涉嫌侵犯肖像权;以侮辱性方式造黄谣,涉及侵犯名誉权;另外,如果侵犯到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则涉嫌侵犯隐私权。

  其次是行政层面,可能要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以及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情节较重的,对行为人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最后是刑事层面,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对被害人照片以侮辱性文字造黄谣,扭曲受害人形象,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同时造谣者将淫秽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平台,传播淫秽信息,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其以牟利为目的,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恶意P黄图、造黄谣需承担法律责任

  恶意造黄谣,如果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触犯哪些罪名,相应地会受何种惩罚呢?

  “造黄谣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李靖怡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另外,侮辱罪、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李靖怡说。

  就恶意P黄图传播牟利等行为,则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造谣者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个犯罪,需按照不同的罪名进行审查。如构成多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李靖怡说。

  黄谣之下谁能“保你平安”

  “如果发现自己被造黄谣,第一时间要选择报案。”李靖怡表示,如果情节严重,涉嫌前述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其中侮辱罪、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被造谣者可尽力固定好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可以以违反治安行政法规处以行政处罚。

  另外,对于肖像权、名誉权乃至隐私权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在李靖怡看来。网络时代让造黄谣的发生机率上升,甚至造谣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难以找到主体追责。一旦被笼罩在黄谣之下,受害者不仅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维权,而且每一次调查取证的过程,还如同锋利的尖刀再次刺向伤口,给受害者带来再次伤害。

  如何加大对造黄谣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相关方面应该还能做得更多。

  由于造黄谣造成的恶劣影响系发生在网络上,李靖怡建议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对于上传黄色图片等行为,不论是否是“造”的还是真人拍摄的,要求及时下架和做出处理。

  “对个人而言,应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和明辨各类信息能力,如遇被造谣,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李靖怡建议,学校、家庭、社会也应通力合作,加强对包括学生在内广大社会公民的法律教育、网络素质教育,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明确造黄谣行为性质及其严重后果,并提高自身辨别诽谤、侮辱等不良信息的能力。

  法律应成为造谣者的“悬顶之剑”

  造黄谣在当今社会并不是新鲜事,早在2020年发生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便是较为典型的一种。当时,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主动作为,从自诉转为公诉,对此类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曾办理过杭州女子取快递案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孔凡宇告诉《方圆》记者,要真正有效防范、打击造黄谣行为的难度并不小。造黄谣其实也是网络暴力的一种,由于造谣者在网络上通常是匿名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方刑事自诉需要自行取证,维权较为困难。

  这也是最令人担忧的一点,其伤害是由许多人“你一言我一语”造成的,就像“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但很难对其中的“一片雪花”追责。

  李靖怡认为,要真正打击此类行为,不仅需要网民尊重言论自由的边界,自觉规范线上的一言一行,社交平台管理也十分重要。

  最关键的是,法律应成为网络施暴者的悬顶之剑。对于能找到始作俑者的造黄谣行为,要从源头查处;对于有网络水军参与,进行引流、利益输送的,要严厉打击水军上下游产业链;网络“大V”跟风转发的,也需要承担比普通公民更大一些的责任。

  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网络暴力的治理,特别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中,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作为,依法行使公诉权。

  孔凡宇表示,每个公民都是网络社会的一分子,也可能是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受害者。我们既要增强守法意识,将“线”上守法当成一种习惯,维护网络社会的良好秩序,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自觉抵制网络造谣诽谤的不法行为,还网络一个清朗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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