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商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其判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的法律介绍。
【律师解答】
司法实践中判断“明知”,应当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考察:
(1)买卖双方的成交价格。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食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
(2)进货渠道是否正当,卖方有无正当合法手续。如果进货渠道不正当,卖方也没有合法手续,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购进的可能是有毒、有害食品。
(3)买卖、交接食品的方式以及时间地点。如果动用非正常的方式方法进行交易,行为人就可能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予销售。
(4)行为人对食品的认识程度。如果是某些特殊食品,销售者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鉴别认识能力,在行为人不具备对这些特殊食品的认识鉴别能力的情况下,可能无法明知是否属有毒、有害食品。若行为人具备这种认识鉴别能力,而仍然购进并予以销售的,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5)是否在有关部门禁止或发出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如果在发生危害结果后有关部门已经予以禁止或者发出安全预警,行为人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6)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经历、学识、职业、职务、职责、素质等方面,判断其是否明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为人销售时不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但并不表明就必然不构成犯罪,此时还要考虑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